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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張恆偉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上訴人(即原告)與謝美秀等人間因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25萬4703元、390萬4476元,應分別徵第
一、二審裁判費6萬2974元、5萬9563元,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
一、二審裁判費2萬1800元、2萬9715元,應分別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4萬1174元、2萬9848元,應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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