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家上,44,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乙○○ 住○○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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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 訴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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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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