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乙○○ 住○○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 訴 人 丙○○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