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家上,81,202405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81號
上訴人張志成住○○縣○○里鄉○○村○○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張家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張益碩
0000000000000000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
判決原本與正本,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忠儀律師廖慧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