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
再 抗告 人劉月嬌住○○縣○○鎮○○路○段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劉峻源等間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再為抗告,應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抗告不合程式,經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見本院卷一第360-361頁、卷二第13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4月9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1日送達再抗告人,再抗告人迄未補正,此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51-57、61-63頁),揆諸前揭規定,其提起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