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抗,265,2023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陳文章
相 對 人 謝忠宮
上列當事人間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