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抗,313,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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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13號
再 抗告 人 蔣曼娜(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具律師資格)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蔣英卿等間承受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1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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