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抗,326,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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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26號
抗 告 人 徐啓三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相 對 人 郭龍傳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

郭龍傳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
抗告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1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製作該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關於因拍定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268萬4800元之價金分配,除抵押權人○○○受償1116萬2128元(系爭分配表係記載受償債權本金為1116萬2128元,書狀誤載1116萬2228元),尚有餘額152萬2672元可由抗告人在內之其餘債權人續受分配,惟抗告人並未受償,可見系爭分配表有錯誤,抗告人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5月12日以110年度司執字第3718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聲明異議,抗告人不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下稱原裁定)。
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
二、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修正立法理由載明:關於分配表之異議,規定「於分配期日前」為之,文義欠明,致實務上常有於實行分配前一分鐘尚為異議之情事,不惟拖延分配程序,使他債權人之債權難獲及時實現。
且其以書狀為異議者,法院收文單位,經收文、分文、登簿、送件等作業程序,到達承辦法官、書記官時,分配期日早已終結。
執行法院不知其異議而按原定分配表分配完畢。
難於補救,滋生困擾。
爰修正為「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為之,以免窒礙等語。
足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而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為之,係屬於強制規定,逾期即不合法,而不生異議之效力。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係訴外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執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6723號債權憑證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龍傳、郭温玉鶯所有財產強制執行,嗣郭龍傳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80分之0000與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11年11月9日經訴外人○○○以1268萬4800元應買而拍定,並繳納足額應買價金,系爭執行事件因而取得1268萬4800元之價金而得進行分配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以採憑。
四、抗告人於111年11月23日向執行法院聲請對該價金聲明參與分配,並經執行法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449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卷附111年度司執字第6449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影卷可參;
而執行法院定於112年4月25日上午10時許實行分配,並將112年3月21日彰院毓110司執乙字第37188號函(下稱甲函)及系爭分配表在112年3月25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有影印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之甲函、系爭分配表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3-41頁)。
甲函已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無異議者,得毋庸到場。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所提書狀應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等語(本院卷第25-28頁);
且甲函及系爭分配表既已於112年3月25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迄至112年4月25日上午10時許實行分配,均無執行當事人於該分配期日到場,亦有該次分配筆錄可佐(影印附於本院卷第43頁),則抗告人遲至112年4月28日始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本院卷第45頁),顯已逾越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應認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
五、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尚無不合。
原裁定維持原處分,而駁回上訴人對原處分之異議,並無不當。
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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