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聲,95,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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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A○○

法定代理人 B○○
C○○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晶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甲○○係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此有聲請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是聲請人係無訴訟能力人,應由其父母為共同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方為合法。

然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未列其父母為共同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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