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重上,187,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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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87號
上訴人周朝榮即宏仁汽車修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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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仁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楊儒岳  
楊家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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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菱婕  
巫樹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
王楫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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