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87號
上訴人周朝榮即宏仁汽車修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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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仁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楊儒岳
楊家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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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菱婕
巫樹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
王楫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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