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重上,194,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吳東霖(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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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郁葶(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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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采霓(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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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美玫(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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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兆凱
吳兆章
吳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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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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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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