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吳東霖(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吳郁葶(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吳采霓(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吳美玫(即吳建禕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兆凱
吳兆章
吳怡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吳怡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