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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李仕雄 住104/10-11Soi.kamphaengphet 6 soi
5, Talardbangkhen sub-district,Laksi district, Bangkok, Thailand 1021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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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綠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綠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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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昊勳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77條...),特此裁定:
一、李仕雄應陳報或補正事項:㈠李仕雄自民國105年7月起迄今歷年來在泰國商V.R.S公司各擔任何職務(頭銜)?先後各負責何事務?及所憑證據方法。
㈡本件如應適用泰國法律者,泰國相對應之法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回復原狀及實際行為人責任)內容為何(應附中文與泰文對照表)?㈢本件4次鮮凍龍王鳳梨買賣契約,各由何人出面於何時以何方式締約?每次要約地、承諾地各於何處?相對應之證據方法(如買賣契約、訂購單...)何在?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㈣李仕雄於本件4次買賣締約時人在何處?並提出該期間入出境或相關證明資料。
二、綠星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㈠李仕雄自105年7月起迄今歷年來在泰國商V.R.S公司各擔任何職務(頭銜)?先後各負責何事務?㈡本件如應適用泰國法律者,泰國相對應之法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回復原狀及實際行為人責任)內容為何(應附中文與泰文對照表)?㈢本件4次鮮凍龍王鳳梨買賣契約,各由何人出面於何時以何方式締約?每次要約地、承諾地各於何處?相對應之證據方法(如買賣契約、訂購單、付款憑證...)何在?李仕雄代表V.R.S公司為承諾之LINE擷圖或其他證據方法何在?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㈣本件4次買賣中哪幾次遭驗出摻甜精?驗出甜精之鳳梨數量或重量?未驗出甜精之鳳梨數量或重量?下架回收數量?封存數量?銷毀數量?已賣出數量?相關證據方法何在?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以附表臚列方式陳報)㈤綠星公司由何人出面於何時以何方式向V.R.S公司為解除本件4次買賣契約?V.R.S公司由何人於何時收受此解約通知?相關證據方法何在?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㈥針對李仕雄113年5月20日辯論意旨狀每項答辯(見本院更二審卷第149-182頁),綠星公司所為相對應之陳述為何?(以附表臚列方式陳報,不得空泛援引歷次書狀或陳述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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