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譓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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