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金簡易,11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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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12號
原 告 林永亮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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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黃子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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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黃子菱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一般人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無信任關係之他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於提領、轉帳後即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於不違背其本意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月5月4日上午11時前某時,在彰化縣員林市之某旅館房間內,將其所申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子菱」,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帳戶資料,均交付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成員,並約定黃子菱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酬勞,以此方式容任該詐欺成員使用系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嗣該詐欺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林永亮,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系爭帳戶內,上開匯入金額旋遭提領、轉出,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致林永亮受有損害。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2年9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卷第5頁)

二、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將其申辦之系爭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致原告遭詐騙而匯入前開帳戶合計31萬元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可佐(本院卷第5頁至第15頁),業據原告援引刑事判決引用之證據即入戶電匯匯款回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富誠投資、海悅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相關資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2737號函附被告所開設系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於刑事案卷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6號卷第31頁至第47頁、第75頁、第83至93頁、第97頁至第109頁),且被告因犯幫助洗錢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頁至第15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訛。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法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共計31萬元、受有金錢損害之事實既經認定,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均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註 1 林永亮 誘使被害人加入特定LINE群組及網站後,招攬投資股票或期貨且保證高獲利云云,及誘使被害人加入某虛擬投資平台,鼓吹被害人匯款投資後突然關閉該投資網站,致使被害人求償無門。
黃子菱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1年5月5日0時許,臨櫃匯款30萬元;
②111年5月5日11時9分許,匯款1萬元。
1.證人林永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4436卷第57-62頁) 2.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4436卷第63、65-68、113頁) 3.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LINE對話截圖、富誠投資、海悅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相關資料(見偵44436卷第75、83-93、97-109頁) 4.○○○○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273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子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4436卷第31-47頁) 111年度偵字第44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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