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金簡易,47,2023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易字第47號
原 告 楊熤辰(原名:楊季維)

被 告 許靖煥

李俊鵬


郭珅禓


陳威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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