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美珍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官韋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林錚洛
0000000000000000
許麗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顏智蓉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陳虹均(原名陳宥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