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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文章
被 上訴 人 謝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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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因禁止繼續毒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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