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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劉秀鳳 住彰化縣○○市○○路0段0巷000號
黃冠哲
追加原告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維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即
追加被告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洪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茲因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具狀追加原告黃士維,且未提出民事追加原告聲請狀送達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之證明,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許於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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