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上易,111,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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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上訴人林彭冬妹(實為林三豐以林彭冬妹名義上訴)
被 上訴 人林聖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真偽,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冒用他人姓名提起訴訟或提起上訴、抗告者,應以其訴、上訴或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民國28年度上字第1644號判決、93年度台抗字第57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81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於112年12月15日經原審法院為第一審判決後,原審法院固於113年1月12日收受具狀人「林彭冬妹」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於同年1月26日收受「林彭冬妹」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之上訴理由狀,並經原審法院於113年2月26日以苗院漢民睦112訴257字第05191號函送本院核辦(詳本院卷第3至9、13至35頁)。惟查:
(一)本院嗣於113年4月1日收受具狀人「林彭冬妹」之同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詳本院卷第81至83頁),因該狀非經由上訴人林彭冬妹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為之,本院為求慎重,經書記官電話聯繫上開訴訟代理人,確認是否為林彭冬妹本人撤回上訴,該訴訟代理人除於公務電話中確認該民事撤回上訴狀非林彭冬妹所寫,復提出同年4月8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再次確認林彭冬妹並無印象有簽署該民事撤回上訴狀,林彭冬妹亦無撤回上訴之意(詳本院卷第97至103頁)。
(二)本院如期於113年4月11日行準備程序,並請林彭冬妹親自到庭,以配合本院查明真相,經本院先行確認林彭冬妹之聽力、慣用之語言、並詢問其生肖、目前所在位置、家庭成員狀況、住址、教育程度及在法庭上坐在其對面之人為何人等問題?依林彭冬妹的回答內容,可知林彭冬妹聽力正常,可以聽懂本院以國語詢問之事項,知道自己生肖屬雞、農曆生日為00月00日,原有兒子林○輝、林○發(改名林○富)、女兒林○珠(改名林○柔),林○輝、林○珠均已過世,目前所在位置是法院,法庭上坐在其對面之人,是其長孫林聖晉,林聖晉的父親林○輝因為心臟不好而過世,林聖晉與其母親住在臺北,其自己目前和小兒子林○發住在○○,林○發有二個小孩,分別是林○原、林○彬,其在日據時期有唸小學,學歷是小學畢業,認識部分國字,民事撤回上訴狀的內容,有的看得懂,有的看不懂(詳本院卷第112至116頁),足認林彭冬妹於本院上開庭期,意識確屬清晰,能明確瞭解本院的問話,並適切回答問題。再依林彭冬妹於本院該次準備程序之下列陳述:「(法院目前有一個案件,是妳告妳孫子林聖晉,妳知道嗎?)不是我告他的。」;「(請上訴人親自確認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是否本人親自簽名、蓋指印?或係授權他人製作?上訴人有無撤回本件上訴之真意《提示本院卷第83至85頁》?)這撤回上訴狀名字是我寫的,指印我忘記了。」;「(妳為什麼簽這份撤回上訴狀?)去苗栗律師事務所叫我簽名,我就簽的,事務所我不知道地址,是我兒子林○發帶我去的。」;「(妳是否知道簽立這份書狀,是什麼意思?)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是在苗栗律師事務所簽的,是我簽的沒錯。」;「(原審卷第95頁之民事委任狀,其上『林彭冬妹』之簽名《署押》二枚,是否為上訴人所親簽《提示原審卷第95頁》?)上下二個都是我簽的。」;「(原審卷第275頁之民事委任狀,其上『林彭冬妹』之簽名《署押》二枚,是否為上訴人所親簽《提示原審卷第275頁》?)上面不是我簽的,下面是我簽的。」;「(本院卷第7至9頁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林彭冬妹』之簽名《署押》一枚,是否為上訴人所親簽《提示本院卷第7至9頁》?)好像不是我簽,我簽的名字沒有那麼漂亮。」;「(剛剛法官問妳,說妳有沒有告妳孫子林聖晉,妳說沒有,是不是?) 我告他幹嘛。」;「(妳從頭到尾都沒有要告林聖晉的意思嗎?)沒有,我孫子很乖。」;「(既然妳沒有要告林聖晉,為什麼會到苗栗的律師事務所去簽名?)我兒子林○發叫我去的,我孫子很乖。」;「(林○發叫妳去苗栗律師事務所,有沒有說要做什麼?)沒有。」;「(既然林○發沒有告訴妳要做什麼,為什麼叫妳簽名就簽名?) 我不知道,他叫我簽,我就簽。」;「(目前法院有一個案件,是妳當時在苗栗地院對妳的孫子林聖晉提告,請求林聖晉要把苗栗縣○○鄉○○段000、000、000等3筆地號土地以及苗栗縣○○鄉○○村○○○00之0號房屋要回來,苗栗地院判決後,妳有提起上訴,如果妳沒有要告林聖晉的意思,那本件妳有沒有要撤回上訴?)我沒有要告他,我不知道誰告他。現在這土地是有要賣給別人嗎?這土地是我買的。」(詳本院卷第112至117頁),可知林彭冬妹自始並無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意,其雖有與林三豐前往苗栗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在原審卷第95、275頁之民事委任狀上簽名,然其根本不解各該民事委任狀之意,亦難認其有委任林三豐、林港豐、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之意。 
(三)本院經調取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於本院遞狀時之監視錄影畫面(詳本院卷第157至165頁及密封袋內之錄影光碟),確認遞狀者為一名白頭髮女性後,再訂同年5月9日行準備程序,並請林彭冬妹親自到庭,以配合本院查明真相,期間再於同年4月18日收受具狀人「林彭冬妹」之同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詳本院卷第141至143頁),依林彭冬妹於本院該次準備程序之下列陳述:「(請妳確認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上面「林彭冬妹」的手寫簽名和指印,是否妳親自簽名、蓋印《提示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原本》?)這個名字好像是我簽的,指印我忘記了。」;「(妳是否知道這份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內容是什麼意思?)我不知道。」;「( 這份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是妳請律師事務所的人提出的?)我不知道。」;「(本院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庭期,妳到庭說妳沒有要告妳的孫子林聖晉,為何今日又提出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我忘記。」;「(經本院調取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於本院遞狀時之監視錄影檔案,這個遞狀的白頭髮女性是何人《提示監視器翻拍照片》?)是我媳婦王○嬌。」;「(為何王○嬌會拿妳簽名的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來法院遞狀?)這名字是我簽的,是王○嬌叫我簽,我不知道簽這個做什麼,那時候是在後龍拜拜。」;「(本院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庭期,妳說本院卷第7至9頁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面『林彭冬妹』的簽名不是妳簽的,也就是說妳不知道有上訴這件事情《提示本院卷第7至9、114頁》?)不是我寫的。」;「(你有請任何人幫你寫這份書狀?)我沒有。」;「(你知不知道你有向法院提起上訴?)我不知道。」;「(妳有委任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來法院打官司?)沒有。」;「(妳有沒有看過這份民事委任狀,上面「林彭冬妹」簽名及印文,是否妳簽名、蓋印《提示本院卷第43頁》?)這個名字不是我字,至於印文部分,我不知道,這個字不是我寫的。我沒有看過這份委任狀。」;「(妳到底有無告林聖晉?)我沒有。」;「( 為什麼妳的兒子林○發說,妳有告林聖晉?)林○發告他?」;「(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妳的兒子林○發說,妳有要告林聖晉?)我沒有啊。」,及被上訴人及林三豐均當庭確認該名白頭髮女性遞狀者為被上訴人母親王○嬌,林三豐自承本院卷第7至9頁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面「林彭冬妹」的簽名,是其所簽名,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是其請林彭冬妹簽名等情(詳本院卷第154頁),除再次確認林彭冬妹自始無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意外,林彭冬妹並無提起本件上訴,亦無在113年1月12日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簽名,其雖有在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簽名,然各該上訴狀分別是王○嬌、林三豐請林彭冬妹簽名,林彭冬妹完全不知各該書狀內容之意,林彭冬妹甚至將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誤認為其於苗栗律師事務所簽名之原審卷第275頁民事委任狀。本件既係林三豐擅自以林彭冬妹之意提起上訴,林彭冬妹已明確表示並無對被上訴人提告之意,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上訴既不合法,自無後續撤回上訴之問題,本院亦無從廢棄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三、末查,林彭冬妹已表明未委任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進行本件訴訟,本院卷第43頁之民事委任狀,其委任人「林彭冬妹」之簽名,與本院卷第7頁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具狀人「林彭冬妹」之簽名,筆跡相同,應同係林○富所簽,本件既無林彭冬妹委任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之事實,自不列其等為訴訟代理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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