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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42號
上訴人楊文男住○○市○○區○○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黃文皇律師
視同上訴人唐黃阿完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蘇秀儒
訴訟代理人陳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茲因本件系爭抵押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0223號執行事件拍定系爭不動產而塗銷登記,兩造應就此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
法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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