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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林群曜 住○○市○里區○○路00號
被上訴人 莊錦薇
0000000000000000
李紫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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