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再易,11,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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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吳岱融 住○○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消
上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之再審裁判費為2萬0,805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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