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黄心憲即順麒輪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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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碩茂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983,025元,應徵裁判費16,1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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