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再易,20,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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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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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498元,未據繳納(再審原告於民事再審聲請狀所附郵政匯票之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請至本院取回)。
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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