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原上易,3,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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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陳冠銘住○○縣○○鄉○○路0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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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BJ000-A11110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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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 官吳美蒼
法 官郭妙俐
法 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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