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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提出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第7頁)、112年12月7日提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1頁),惟均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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