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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31號
抗告人張盛發住○○市○○區○○里○○○路000巷00
視同抗告人張美蓉
張杏梅
張小惠
相對人張錦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9萬4,852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民國108年8月26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經原法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抗告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於113年7月2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爲新臺幣(下同)448萬7,201元,並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8,176元(下稱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效力及於未提起抗告之其他原審共同被告,爰將其等併列為抗告人。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爲26萬0,890元(計算式:刑事附帶民事第一審委任律師費5萬元+刑事二審律師費4萬2,000元+二審上訴請求狀8,000元+三審上訴請求狀5,000元+臺中太平伊甸園管理費5萬3,650元+中區國稅局結算贈與7萬4,852元+中區國稅局判定張錦郎必須歸還○○○喪葬相關費用剩餘4萬2,270元-辦理公同共有規費1萬4,882元=26萬0,890元),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相對人抗辯:抗告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非屬訴訟標的費用,原裁定並無違誤等語。
四、其餘視同抗告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意見。
五、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六、經查,原判決認定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系爭遺產價值總額爲2,250萬5,246元,又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各為1/5,依前揭說明,按相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1/5計算,相對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數額為449萬4,852元(計算式:22,505,246×1/5=4,494,852,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皆應核定為449萬4,852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6萬8,325元。惟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8萬7,201元,並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萬8,176元,尚有未合,原裁定既有該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抗告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應爲26萬0,890元(即刑事附帶民事第一審委任律師費5萬元+刑事二審律師費4萬2,000元+二審上訴請求狀8,000元+三審上訴請求狀5,000元+臺中太平伊甸園管理費5萬3,650元+中區國稅局結算贈與7萬4,852元+中區國稅局判定張錦郎必須歸還○○○喪葬相關費用剩餘4萬2,270元-辦理公同共有規費1萬4,882元=26萬0,890元)云云,核與前揭說明顯然不合,委無足採。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其據以計徵裁判費及如未遵期補費即駁回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另因抗告人之上訴案件已移由本合議庭審理,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確定後,再由本院另爲適法之處理。
八、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楊熾光
法 官郭妙俐
法 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
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 種類 | 財產所在或名稱 | 價值 |
1 | 土地 |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26) | 557,640元 |
2 | 土地 |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 4,607,470元 |
3 | 土地 |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7) | 2,150,729元 |
4 | 建物 | 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之00即臺中市○○區○○段00○號地下層 (權利範圍1/126) | 54,676元 |
5 | 建物 | 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00號0樓即臺中市○○區○○段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 208,500元 |
6 | 建物 | 彰化縣○○市○○里○○街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 463,800元 |
7 | 存款 | 合作金庫員新分行帳戶 | 100,000元(含孳息) |
8 | 存款 | 合作金庫員新分行帳戶 | 5,116,577元(含孳息) |
9 | 存款 | 員林西門郵局帳戶 | 194,158元(含孳息) |
10 | 存款 | 員林西門郵局帳戶 | 500,000元(含孳息) |
11 | 存款 | 員林市農會帳戶 | 604,385元(含孳息) |
12 | 存款 | 陽信銀行員林分行帳戶 | 10,523元(含孳息) |
13 | 存款 | 陽信銀行員林分行帳戶 | 600,000元(含孳息) |
14 | 存款 | 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帳戶 | 77,742元(含孳息) |
15 | 存款 | 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帳戶 | 360,000元(含孳息) |
16 | 存款 | 華南銀行員林分行帳戶 | 54,433元(含孳息) |
17 | 存款 | 華南銀行員林分行帳戶 | 300,000元(含孳息) |
18 | 存款 | 被告張盛發保管 | 6,101,611元 |
19 | 金飾 | 被告張盛發保管3.907兩 | 235,002元 |
20 | 債權 | ○○○○對被告張美蓉債權 | 208,000元 |
遺產價值總計:22,505,2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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