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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阮語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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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濠欣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宣告撤銷協調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3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理由略以:基於法律上及憲法上訴訟權及保護權益,本件判決依據不符事實等語,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本院該次庭期之筆錄疏漏之處。
根據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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