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劉盛中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11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