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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王俊之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淑靖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87號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87號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準備程序期日庭訊內容,以補充上訴狀且就相關法律問題諮詢律師,爰聲請交付上開日期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第一頁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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