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聲,14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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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林蘭銀住○○市○○路0段00巷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2月20日所為112年度重國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惟聲請人所提抗告,業經本院認定不合法而以113年度國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所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張瑞蘭
法 官林孟和
法 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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