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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3年3月6日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參本院卷第13頁送達證書),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17至21頁),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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