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聲,54,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洪怡婷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相 對 人 蔡庭蓁(原名蔡宇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6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伊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69號),為瞭解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13日當庭向被上訴人之歉意、彌補被上訴人精神損害情形,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付本院上揭期日法庭庭訊之錄音資料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6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6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3年3月13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