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顏希容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輝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