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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請人柯欽瀚住○○市○○區○○街00號8樓之1
訴訟代理人柯劭臻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瑜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
法官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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