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金上更二,1,20240822,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王益修
訴訟代理人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上訴人何錦全
0000000000000000
受告知訴訟  
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凃志佶
受告知訴訟  
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被上訴人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李竑霖
共同
訴訟代理人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上訴人何錦全盜領及侵占被上訴人存款之相關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
法官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