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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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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王益修
訴訟代理人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上訴人何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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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告知訴訟
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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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凃志佶
受告知訴訟
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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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被上訴人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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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李竑霖
共同
訴訟代理人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上訴人何錦全盜領及侵占被上訴人存款之相關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
法官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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