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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易字第3號
原 告 簡勝乾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被 告 蘇南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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