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丁○○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乙○○○○○○有犯重傷害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八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泉
~B2 法 官 翁芳靜
~B3 法 官 蔡秉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蕭玉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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