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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捌億叁仟萬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即請求刊登報紙部分)應徵收裁判費三千元,合計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伍仟玖佰伍拾伍萬叁仟元(以上含追加部分)。
又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之訴部分,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該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捌億貳仟玖佰玖拾參萬肆仟元(原請求金額六萬六千元),應徵收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肆萬玖仟肆佰零陸元,以上總計為壹億壹仟玖佰零玖萬玖仟肆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張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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