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邱肇德即祭祀公業邱四德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七號四
上 訴 人 壬○○
上 訴 人 辛○○
上 訴 人 庚○○
上 訴 人 己○○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戊○○
上 訴 人 申○○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四八號十一樓被上訴人 亥○○
被上訴人 酉○○
被上訴人 午○○
被上訴人 未○○
被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 戌○○
被上訴人 巳○○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四九號二樓
被上訴人 卯○○
被上訴人 寅○○即邱
被上訴人 甲○○即邱
被上訴人 癸○○即邱
被上訴人 丑○○即邱
被上訴人 子○○即邱
右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四九號二樓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祭祀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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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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