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戊○○
丙○○
丁○○○
己○○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上訴 人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盧東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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