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
再審原告 丁○○
亥○○○
天○○○
甲○○○
辛○○
庚○○
地○
酉○
戌○○○
宙○○○
未○○
申○○○
丙○○
癸○○
寅○○
丑○○
子○○
壬○
卯○○
午○○
辰○○
巳○○
己○○(即李泗
乙○○(即李泗
玄○○ (即李
戊○○ (即李
李正和
再審被告 宇○○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宇○○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六月四日所為八十八年再易字第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六百五十三元,扣除已繳納之三百五十元,尚有四千三百零三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1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H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