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複 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右當事人與國防部軍法局間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審案號八十六年重訴字第六0九號),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第一審為新台幣八千三百八十萬七千零二十七元(折合銀元二千七百九十三萬五千六百七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十七萬九千三百五十七元(折合新台幣八十三萬八千零七十一元),除已繳第一審四十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三元外,其餘四十一萬四千一百三十八元(新台幣),未據繳納。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七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元,折合銀元二千五百六十五萬四千一百零七元,應繳第二審訴訟費用銀元三十八萬四千八百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一百十五萬四千四百三十九元,除已繳第二審訴訟費用五十三萬三千二百二十九元外,其餘六十二萬一千二百一十元(新台幣)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分別駁回其第一、二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盧東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H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