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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己○○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黃永泉
~B3 法 官 饒鴻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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