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查乙○○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丙○○給付金額為六百萬元,嗣擴張金錢請求為一千五百四十萬零三千三百零九元(新台幣,下同),核其移送民庭後,追加之金錢請求的金額玖佰肆拾萬零叁仟叁佰零玖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零叁拾叁元,未據繳納(乙○○於第一審所繳納之叁萬零伍佰柒拾柒元係繳納請求移轉丁地部份之訴訟費用),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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