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庚○○
追加原告 己○○
乙○○○
戊○○○
甲○○
丙○○
丁○○
壬○○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訴訟代理人 藍建鋒
劉嘉銳
周瑞堂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浴美
~B3 法 官 張鑫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劉智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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