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張火壽即祭祀公業張八公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德宏 住
被 上訴人 乙○○ 住
兼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上訴人 甲○○ 住
兼訴訟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一號)其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右開判決正本第七頁中關於「法官 林松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 朱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簽名欄記載之法官林松虎,與原本法官之簽名「朱樑」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簡清忠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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