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五號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兼右三人共同 戊○○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庚○○ 住台北巿士林區○○○路○段十四巷六三弄十八號
視同上訴人 甲○○ 住台北巿士林區○○○路○段十四巷六三弄十八號
視同上訴人 己○○ 住台北巿士林區○○○路○段十四巷六三弄十八號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谷分公司 設南投縣鹿谷鄉○○路
法定代理人 林吉利
訴訟代理人 林炯毅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一 月 二十八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黃永泉
~B3 法 官 蔡秉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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