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1,上,255,2004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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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五號
上 訴 人 A○○兼原
巳○
黃○○
寅○○
上 訴 人 q○○
d○○
e○○
U○○
T○○
玄○○
宙○○
謝永順
子○○
p○○
丑○○
訴訟代理人 辛○○
上 訴 人 X○○
宇○○
訴訟代理人 o○○
上 訴 人 天○○
W○○
k○○
l○○
a○○
u○○
m○○
c○○
法定代理人 b○○○
P○○
亥○○○
壬○○○
癸○○○
未○○
午○○
Q○○
R○○
w○○
n○○○
v○○
i○○
j○○
r○○
地○○○
f○○
戌○○○
g○○
辰○○○
S○○
鄭錦凌
E○○
申○○○
卯○○○
D○○
C○○
K○○
B○○
J○○
G○○
I○○
O○○
L○○
F○○
M○○
法定代理人 N○○○
上 訴 人 H○○
乙○○
丙○○
庚○○
己○○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戊○○
被 上訴人 Y○○
酉○○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A○○、V○○分別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A○○為本件上訴人巳○○、h○○之承當訴訟人;
准V○○為S○○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審被告巳○○就系爭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第七九七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二0分之五,及原審被告h○○就同段第七九五、七九七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七二0分之五,均已出售予上訴人A○○,並移轉登記完畢;

又原審被告謝永和已於原審判決前死亡,經原審法院裁定由其父S○○承受訴訟,而S○○復將其繼承取得謝永和前開第七九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V○○,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

茲據上訴人A○○、V○○分別聲請承當訴訟,均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上訴人A○○就原審被告玄○○、宙○○、Z○○、t○○、s○○等五人聲請承當訴訟部分,本院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准許在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古金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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