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1,上更,46,200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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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丁○○
乙○○○
戊○○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蔡王金全
~B3 法 官 陳成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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