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 訴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戊○○改名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認準備程序已經終結,應行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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